经济适用房如何划分夫妻离婚财产

经济适用房在夫妻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首先需要明确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通常取决于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由夫妻双方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如果是,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其次,如果经济适用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对于因家庭原因享受的政府补贴或优惠,如购房补贴、价差收入等,这些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在离婚时一并考虑。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如各自的经济能力、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裁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分割办法,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在处理离婚调解、诉讼或者遗产继承时,依据这部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8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当根据房产登记情况、购房成本的负担程度以及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0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承担或者共同承担。如果债权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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